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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与盗窃的区别 盗窃案行政案件受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3日    来源: 广州刘小丽律师
[导读]:   宋,广州宋,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

  宋,广州宋,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遗失与盗窃的区别

  不同的犯罪就是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构成要件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这个客观要件就是区分其他罪行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遗失与盗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遗失与盗窃的区别

  ;遗失一般是指因为个人的疏忽或者是遗忘而导致自己的财物放在了什么地方而找不到或者想不起的,并不是一定被他人占有,而盗窃指的是别人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窃取了你的财产,并将其占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

  二、盗窃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根据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罪量刑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盗窃案行政案件受案标准

  盗窃这种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有盗窃行为的话,要接受相应的处罚。那么盗窃案行政案件受案标准是什么下面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盗窃案行政案件受案标准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二、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人员的刑事。;从上述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人的刑事。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也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可见,从立法上看,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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